皋政办发〔2010〕219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
<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中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开启体育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实施《条例》是我市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对推进全市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镇(区、园)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深入学习,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是当前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
(一)要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各镇(区、园)、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将《条例》学习纳入业务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各镇(区、园)、各部门要组织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全民健身纪念活动,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社会宣传。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从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以《条例》的宣传教育为契机,提高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面,真正使全民健身的理念家喻户晓,形成崇尚健身的良好社会风气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突出工作重点,推动《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各镇(区、园)、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突出工作重点,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兴起全民健身的新热潮,推动《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一)认真制定新时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镇(区、园)、各单位要扎实开展全民健身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一五”期间全民健身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今后一个阶段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全民健身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加快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一步研究采取措施,继续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体育部门要超前研究主城区的全民健身点的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好各镇(区、园)全民健身点指导工作,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搭建平台。加快推进奥林匹克公园和全民健身中心建设,扩大全民健身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会同体育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加强镇村基层体育设施管理,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体育部门资助兴建的全民健身工程所在街道、镇(区、园)、公园以及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要负责做好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力度,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等体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镇(区、园)、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充分利用每年全民健身月、全国全民健身日和南通体育日等重要节日,坚持大型集中活动与小型经常性活动有机结合,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定期举办群众体育赛事和运动会,举办小型多样的广播体操等业余健身活动。要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牵头组织作用,以带动职工体育、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等全面开展,形成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投入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局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身活动,深入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并有计划的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让广大青少年学生走进操场、走进自然、走到阳光下,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各单项体育协会、民非体育健身俱乐部等社会组织,要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计划,并积极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四)积极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对教学区与活动区相对分开的学校,可先行一步实施对社会公众开放。对其他学校,可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对学生开放,并视条件许可,可逐步对社会开放。对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可通过年度预算给予适当补助,或允许通过适当收取费用维护设施营运。
(五)大力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要努力适应全民健身发展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以社区(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青年志愿者、晨晚练健身点一线的健身积极分子为重要目标人群,大力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志愿者档案,固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指导内容和志愿服务项目,制定完善活动计划,记录志愿活动内容,以规范有效的管理,逐步形成社会体育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真正发挥常年活跃在基层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加大对有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奖励力度。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园)、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部门)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有计划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镇(区、园)、社区等公共体育设施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为具体统筹组织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我市将建立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职。各镇(区、园)、各有关部门应当自觉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条例》要求,根据本镇(区)、本部门工作目标和责职(具体见附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密切配合,真抓实干,形成工作合力。市体育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担负起具体协调联系、活动组织、监督检查等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保证《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三)强化考核督查。为促进贯彻《条例》工作的落实,将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考核办法,对各镇(区、园)、各部门开展全民健身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由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对各镇(区、园)、各部门贯彻《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依照《条例》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各镇(区、园)、市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任务分解表
附件:
各镇(区、园)、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全民健身条例》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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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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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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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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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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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7、8、9、11、12、14、3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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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和全民健身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鼓励体育类社团、民办非企业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在全民健身中开展宣传、科学健身指导等活动;审批、督查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表彰、奖励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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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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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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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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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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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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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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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少年宫等文化体育设施要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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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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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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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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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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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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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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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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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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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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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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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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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表彰、奖励在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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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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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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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规划局)
市执法局
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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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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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本级公共体育设施,督查市、镇公共体育设施和基层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体生活习惯;居民住宅区的设计要安排健身活动场地;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健身活动场地,应当对该公共场所配置的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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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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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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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农村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农民体育协会,并督促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培训农村体育骨干,举办全市农民体育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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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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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配置的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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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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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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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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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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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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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参与科学健身知识宣传和康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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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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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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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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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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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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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把全民健身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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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质监局、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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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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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开展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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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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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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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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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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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市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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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工委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市老龄办
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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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6、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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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本单位健身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要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依法保障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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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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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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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镇(区、园)全民健身工作任务的领导和组织工作,组织制定和协调实施本镇(区、园)的全民健身工作规划和计划,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对本镇(区、园)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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