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全民健身工程(点)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公共服务功能,推动城乡体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镇区、街道、社区、村(居)等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兴建地的镇区、街道、社区、村(居)、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为本级全民健身工程(点)的捐赠执行部门,在省、南通市体育局的宏观指导下,负责全 市全民健身工程(点)的规划、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捐赠单位要做好财政、规划、国土、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愿意接受市级以上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资金、配建项目、建设和使用的管理等作出具体明确承诺,再向所在镇区的文体站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体育局进行初审、汇总,报南通市、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监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 二章 资 金 投 入
第八条 捐赠的全民健身工程(点)器材资金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政府预算的专项资金中投入,受赠单位应确保配套资金、场地等准备到位。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第九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向南通市体育局报送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点)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南通市体育行政部门、南通市和本市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 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十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应选择在镇区、街道的住
宅小区、公园、广场及其他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的公众场所兴建。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群众体育活动
较普及;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并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人群进行指导;具有基本的器材安装、场地建设条件,能够按照要求承担场地建设工作;愿意提供足够的配套经费和器材维护经费;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应对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场地器材的配建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基本建设的规定,并应确保质量。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建设必须经市体育局、受赠单位和生产厂商三方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
家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安全、美观、实用,并且应是已由保险公司受保的产品。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规定的器材使用年限,按时报废,不得超期使用。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必须使用市体育行政部
门统一规定的标志物。标志物应醒目、美观、经久耐用。
第 四章 使用与开放
第十六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全民健身工程(点)使用和开放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牌。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要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等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并组建科学健身骨干和全民健身工程(点)管理人员队伍。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是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点)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适当收取费用的,应报市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点)的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条 体育健身中心的健身房和棋牌室等要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健身服务。经物价部门批准实行收费的,对持有老年证或残疾人证的应当免费使用,对持有学生证的减半收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全民健身器材的市民,必须按照器材的使用说明(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陪护下使用健身器材)正确使用健身器材,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因违反器材使用要求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第 五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因城建规划需要,确需改变场地的,必须征得捐赠市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由受赠单位择地新建。
第二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应按要求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每个全民健身工程(点)的受赠单位必须配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捐赠的健身器材、物品和场地进行日常维护,以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点)所配置的器材,在使用期限内老化破损确需更新维修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与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器材使用要求,损害全民健身工程(点)设施者,受赠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点)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受赠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责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 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点)检查评估制度,由镇区文体站负责定期检查,管理工作列入对镇区体育工作考核内容。对在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受赠单位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因管理不善造成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受赠单位负责修复、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受赠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因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第 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